2008年4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08年4月14日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7月8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调整的背景
1.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迅猛增长
1991年由国务院授权开始国家高新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1996年开始国家高新区外认定。
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取得了迅猛增长,2007年,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56047家,其中高新区内约32347家。
2.企业技术创新形势不容乐观
据统计,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占0.56%,大中型企业为0.76%,高新技术企业平均为2%;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上我国企业研发机构少,研发投入强度低,创新能力明显不足。
3.国家对自主创新高度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1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明确指出:“当今时代,人类社会步入了一个科技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时期,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重要时期。面对世界科技发展的大势,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我们只有把科学技术真正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真抓实干,急起直追,才能把握先机,赢得发展的主动权。”
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发展的战略: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二、认定管理工作体系
1.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区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4.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5.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
根据《重点领域》和《工作指引》的要求,运用专业技术领域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和自主知识产权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评价意见,作为认定机构对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的重要依据。
6.参与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三、认定条件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四、办事流程
1、自我评价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5、公示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相关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